单词 | 文言文纵囚论原文 |
释义 | 文言文纵囚论原文文言文纵囚论原文 纵囚论(欧阳修) ◇原文 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。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,而视死如归,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①。 方唐太宗之六年,录大辟囚三百馀人,纵使还家,约其自归以就死②。是以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,而卒自归无后者③。是君子之所难,而小人之所易也,此岂近于人情哉?或曰:罪大恶极,诚小人矣。及施恩德以临之,可使变而为君子。盖恩德入人之深,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 曰: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纵之去也,不意其必来以冀免,所以纵之乎④?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,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,所以复来乎?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下之情也⑤;意其必免而复来,是下贼上之心也。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,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⑥?不然,太宗施德于天下,于兹六年矣,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;而一日之恩,能使视死如归,而存信义,此又不通之论也。 然则何为而可?曰: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;而又纵之,而又来,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。然此必无之事也。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尔⑦。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。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乎?是以尧、舜、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,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⑧。 ◇注释 ①苟:苟且。幸:侥幸。 ②录:登录于册,录取。大辟:死刑。馀,同“余”。纵:释放。 ③无后者:指没有囚犯超过期限。 ④冀:希望。 ⑤贼:盗窃。此指窥察。 ⑥此名:指“恩德入人深”之名声。 ⑦若夫:至于。 ⑧立异:指建立“不常之法”。逆情:违背人情。干誉:求取名誉。 ◇鉴赏 据史书记载,唐贞观六年,太宗亲自审讯了三百九十名死囚犯,并放他们回家,约定来年秋天再回来就死。到了第二年秋天,死囚犯如数归来。太宗感其信义,遂全部予以赦免。欧阳修有感于此事,遂发表议论,撰成此文。 欧阳修一反流俗的看法,认为这件事不可作为“常法”,甚至批评唐太宗此举是为了求取仁德的名声。文章反复辩驳,逐层深入,写得明快犀利。 |
随便看 |
国文网古文(文言文)赏析大全提供一些著名的古代文言文的品鉴、欣赏以及评论分析,包括初中文言文、高中文言文以及古文观止等各种经典古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