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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代法制中的八种刑法。 《周礼.地官.大司徒》:「以乡八刑纠万民:一曰不孝之刑;二曰不睦之刑;三曰不姻之刑;四曰不弟之刑;五曰不任之刑;六曰不恤之刑;七曰造言之刑;八曰乱民之刑。」 南朝梁.刘勰《文心雕龙.书记》:「黄钟调起,五音以正,法律驭民,八刑克平,以律为名,取中正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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